南臺學報工程科學類徵稿暨出版實施辦法


105314日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8月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9月10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10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南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工程科學提升學術水準,並使學報徵稿、稿件審查及學報出版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臺學報工程科學類》(Journal of Southern Taiw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gineering Science Edition)(以下簡稱本學報)採半年刊方式,每年出版二期,分別於3月、9月出版,發行人為校長。

第三條  本學報收錄論文之分類內容如下:

一、化學工程(含生物科技、燃料技術、塑膠及聚合物工程)。

二、電腦、資料處理、資訊技術多媒體設計。

三、電工電子(含聲學、通訊、照明工程、儀表設備及控制工程)。

四、工業與製造工程工程與設計。

五、冶金和材料工程(含陶瓷、複合材料、腐蝕、焊接、採礦和石油工程)。

六、械(含航空航太技術、自動化工程、低溫技術、水利學及流體力學、製造技術、海洋工程、核技術、電廠、鐵路工程、熱工和真空技術)。

七、工程科學相關之其他類。

第四條  本學報僅刊載未曾在國內外其他刊物發表,且具有相當價值之學術研究論文;翻譯文章、教學講義及其他非學術性作品不予採用。

第五條  本校設南臺學報工程科學類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編委會),負責決定本學報之編輯方針、稿件之徵集、審查及印行等有關事宜。

第六條  編委會置委員7人:督導副校長、教務長、工學院及數位設計學院(以下簡稱兩院)院長等4人為當然委員,另由兩院院長推薦校內外專任教師(副教授以上) 3 人擔任遴聘委員,陳請校長遴聘之。

   編委會委員為無給職,當然委員隨其職務調整而改聘,遴聘委員任期1年,得連聘連任之。  

 編委會由督導副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長擔任總編輯,兩院院長擔任副總編輯;兩院遴聘委員擔任執行編輯,任期期間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得免接受教師評鑑;外校遴聘委員擔任客座編輯。 

第七條  編委會每年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決議。

第八條  本學報業務主管單位為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負責執行編委會之決議,並處理有關學報之出版及發行事宜。執行業務與編印所需經費,由教務處綜合業務組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學報投稿規定如下:

一、刊載之論文以中、英文為主。

二、篇幅以不超過16頁為原則,惟特別稿件,不在此限。

第十條  本學報審查委員由副總編輯推薦。審查委員須具有該論文領域的學術專長,並具備相當於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十一條  業務主管單位收到稿件後,依下列方式進行審查作業:

一、稿件隨到隨審,業務主管單位先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第四條或第九條之規定者,或經Turnitin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相似度比對結果超過30%者,得逕予退件。通過形式審查之稿件,由業務主管單位送請副總編輯推薦之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二、推薦及選定審查委員人選時,不得徵詢作者意見或告知審查委員相關資訊。

三、送審時應檢附論文稿件,審查意見表及審查費收據等相關資料予審查委員。

第十二條  稿件之審查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投稿稿件一經送審,不得要求撤回。

二、審查委員姓名不對外宣布,稿件審查以1個月內審查完成為原則。如逾審查期限,得再推薦選定其他審查委員審查,並優先採用新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

三、審查作業採匿名審查,為維持審查公平性,投稿表件及論文所有項目,皆請勿申述任何與論文主題無關之作者資料及感謝文字,否則本刊將先刪除該類文字,再予送審。

四、稿件審查結果分為下列四種:(1)刊登;(2)修改後刊登;(3)修改後再審;(4)不推薦刊登。

五、審查結果處理方式如下表。

處理方式

第二位評審意見

刊登

修改後
刊登

修改後
再審

不推薦
刊登

第一位評審意見

刊登

刊登

修改後

刊登

修改後

再審

第三位
評審

修改後
刊登

修改後

刊登

修改後

刊登

修改後

再審

第三位
評審

修改後
再審

修改後

再審

修改後

再審

修改後

再審

退稿

不推薦
刊登

第三位
評審

第三位
評審

退稿

退稿

        註:第三位審查結果如為修改後再審,則由副總編輯決定審查結果。

六、若審查結果處理方式為修改後刊登,業務主管單位先請作者進行稿件修改,再送請執行編輯確認是否已依審查意見修正。

七、審查結果不論接受刊登與否,業務主管單位應知會作者,投稿稿件一律不予退還。

八、作者若於稿件送審至出版期間要求撤稿,本學報2年內不再接受該作者再次投稿。

九、審查結果為修改後再審或修改後推薦刊登之論文,修改期限以2個月為限,不得延期修改,未於期限內完成修改之論文,本學報得予以逕行退稿。

第十三條  完成審查之稿件由業務主管單位送請執行編輯作最後決定。稿件刊登處理原則如下:
已完成審查之稿件,於刊登前由業務單位再次比對相似度,其相似度比對結果不得超過30%。

二、同一期同一作者以刊登1篇稿件為原則,如作者有2人以上時,則以第一作者為認定基準。

三、如確有需要及時刊登者,同一作者同一期中以2篇論文為限。

四、經審定採用之稿件,於出刊前之校樣,一律由作者自行負責校對。出刊前未能編輯或校對完成者,其稿件得順延至下一期刊登。

五、投稿論文經本學報接受刊登,作者須同意依本學報授權同意書之約定,將著作權授權本校,並同意其可再授權本校機構典藏相關單位或同意合作之單位進行數位化、重製及透過網路公開提供讀者進行檢索、瀏覽、下載、傳輸、列印等行為,且得為符合本校機構典藏之需求,酌作格式之修改。 

六、本學報刊登之稿件,著作權歸屬作者所有,文章內容有違反著作權法者,由作者自負責任。

七、經本學報刊登之稿件,英文稿件每篇另奉稿酬新臺幣參仟元整,中文稿件每篇另奉稿酬新台幣壹仟元整。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